杨晋专栏丨国际残奥委会的无形财产权
国际残奥委会(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是残奥会的领导机构,拥有与残奥会相关的所有无形财产权。所谓国际残奥委会的无形财产权,具体分为与残奥会有关的权益和残奥财产权益两类。
01 与残奥会有关的权益
“残奥会(Paralympic Games)”在英文语境下是专指夏季举行的残奥会的,对于冬季举行的残奥会为“冬残奥会(Paralympic Winter Games)”。为方便起见,在国际残奥委会手册中将二者统称为“残奥会”。对于与残奥会相关的财产权益,就是围绕残奥会产生的所有体育活动、商业活动和文化活动,具体而言,包括:
国际奥委会对上述这些活动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既包括直接对残奥会的组织和市场开发的权利,也包括间接对残奥会记录和传播的权利。
02 残奥财产权益
残奥财产(Paralympic Properties)是一组残奥会专属的无形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残奥专有名称。残奥的专有名称包括“残奥(Paralympic)”“残奥匹亚(Paralympiad)”。当英文前缀“Para”后连接的是体育或者体育相关的文化教育的词汇,“Para”也构成残奥专有名称。
(2)残奥标志。残奥标志即是3个Agitos(红、蓝、绿)组成的标志。Agitos是拉丁语“I move”的意思,强调参加残奥会的运动员不断用他们的行动鼓舞和激励着全世界,那就是奋勇向前、永不放弃。
(3)残奥旗帜。残奥旗帜是将残奥标志放置在中心的白色为底的旗帜。残奥会旗帜只能在国际残奥委会的官方活动中或在国际残奥委会批准才可使用。
(4)残奥格言。残奥格言是“精神寓于运动(Spirit in motion)”。这一格言表现了残奥运动鼓舞人心的性格特质,与残奥标志中的Agitos交相呼应。
(5)残奥圣歌。残奥会圣歌为“ Hymn de l’Avenir( 关于未来的圣歌)”。这是由国际残奥委会委托法国作曲家蒂埃里·达尼斯(Thierry Darnis)于1996年创作的。
(6)残奥标记。残奥标记是指任何与残奥会或者残奥运动有关的书面或者视听的表现形式。
(7)残奥会徽。残奥会徽是指在残奥标志基础上增加了具体而独特的创造性元素,从而构成的新标志。
(8)残奥火焰和火炬。残奥火焰是由国际残奥委会指定的,用于火炬传递以及整个残奥赛时持续点燃的火焰,火焰将由火炬传递至残奥会开幕式,并持续到闭幕式熄灭。残奥火炬是用于传递残奥火焰的手持式的火炬。
残奥财产权益就是对上述残奥财产进行使用的权益。国际残奥委会对残奥财产的使用,专门制定了开发计划(International Marketing Programme)拟就残奥财产权益换取赞助、特许、转播等商业利益。
但是在世界范围内,使用残奥财产需要协调国际残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与各国家和地区残奥委会这两类关系。
国际残奥委会的关系协调
01 协调与国际奥委会之间的关系
对于协调国际残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之间的关系,是因为这两大国际体育组织之间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国际奥委会的赞助体系与国际残奥委会的市场开发体系之间越来越兼容。因此,为保护国际奥委会的利益,国际残奥委会拟开发的产品和服务类别是不能与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合作伙伴所有的类别一样的。
02 协调各国各地残奥委会之间的关系
对于协调国际残奥委会与各国家和地区残奥委会之间的关系,是因为在国家和地区残奥委会的辖区内,国家和地区残奥委会有权使用残奥专有名称、残奥会徽等残奥财产进行市场开发,而国际残奥委会如再在此辖区进行市场开发,会造成混淆和冲突,这就会对残奥运动的发展不利。因此,国家和地区残奥委会在自己辖区内开发的产品和服务的类别是不能与国际残奥委会的类别一样的,同样也不能与国际奥委会的类别一样。
另外,如遇到该国家和地区筹办、举办残奥会的情况,奥组委还要专门和该国家和地区残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分别签署市场开发计划的合作协议,以明确各方权益。
对国际残奥委会无形财产权的保护,需要国际残奥委会和各国家和地区残奥委会的相互配合。一般而言,国际残奥委会从全球范围内对残奥会有关权益和残奥财产权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保护,各国家和地区残奥委会对其辖区内的残奥会和残奥财产权益的使用进行监控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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